背景:
在不少国家,包括中国,目前对环境保护的一个主要方式是建立保护区,保护区的权属和管理权属于政府,由政府部门主导管理。保护的资金也多来源于地方政府。这种由政府主导的保护模式目前已经凸显出了一些问题:保护资金单一依靠国家投入,缺乏社会的参与,往往不足以满足保护的需要,显得捉襟见肘;由政府单方面的力量来保护不能对广大的保护区域实行有效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目前保护区分布的地域不尽合理,存在较多的空缺,由政府主导的保护往往与保护区周边社区的发展脱节,社区的传统利益和保护愿望得不到满足。
什么是协议保护:
保护国际提出了协议保护(Conservation Steward Program- CSP)概念。协议保护最早是南美等国家付诸实践,并且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协议保护即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从保护地的归属权、管理权中分离出一个保护权,然后将保护权移交给承诺保护的一方,这就类似于现代企业经营中的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协议保护通过协议的方式,把资源的所有者和保护者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同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广泛参与,从而达到有效保护的目标。
协议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区域,或者是有需要保护的重点物种,目前在保护上有着较大的矛盾冲突或者面临环境威胁的区域,协议的一方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
协议保护必须要界定好谁是主体,主体分为甲方和乙方。主体的甲方是拥有保护资源的所有者或有着经营权的一方,乙方是承诺对资源进行保护的一方。承诺对资源进行保护的一方可以是当地社区、NGO组织、企业等。拥有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方将保护权以协议的方式转让给承诺保护的一方,为了对激励保护机制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协议保护中还有起着重要作用的第三方,第三方即是一个潜在的支持者,为承诺保护的一方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支持。第三方往往由一些NGO或者机构担当,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寻找能干的当地项目伙伴、设计合理的发展项目、促使有效的补偿机制等等。
目标:
协议保护机制是以保护当地的生物多样性或特定动、植物物种为目的。CSP旨在引入新的保护机制,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弥补保护投入的不足;扩大保护面积,通过协议保护,政府授权将社区土地转变为保护用地,补充传统保护区域的不足;发扬传统保护文化,激励当地社区参与保护,提高保护的有效性;探索新的生态补偿的机制;探索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的新思路。
协议保护在中国:
2006年保护国际中国项目(CI-CHINA)与全球环境研究所(GEI)合作申请了协议保护项目。保护国际中国项目经过前半年的项目示范点选择和协议保护概念的推广等前期工作,目前已经在西南山地的项目示范点开始实施协议保护项目。
2006年6月12日到13日,保护国际中国项目(CI)和全球环境研究所(GEI)在四川省都江堰召开协议保护研讨会。会议邀请了西南山地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的十家代表和相关专家出席,会议传达并探讨协议保护的概念、操作方法和项目的工作流程,向潜在的项目伙伴发出项目申请邀请,就协议保护概念和社区保护的有效性与重要性达成共识。目前已经在中国西南山地开展协议保护项目。
协议保护率先在中国西南山地选取四个项目示范点,我们已经开始在青海、四川西部等地已经开始实施协议保护项目。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扩大保护区面积,提高保护的有效性,吸引民间力量的参与,还希望通过项目点的示范,能够在中国乃至全球探索一种新型的保护模式,引导新型的保护观念,推动保护政策的创新,进而影响保护区法的制定,让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的保护。

